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朱慧真
- 當事人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被 上 訴人 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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