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魏麗娟潘進柳朱慧真

  • 當事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上 訴 人 勤力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智郁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侯莘渝律師 被 上 訴人 澤霖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