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李昆曄

上訴人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義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