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8號
變更之訴原告 蘇青旗
- 訴訟代理人
- 詹連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變更之訴被告 春連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水吉
- 法定代理人
- 變更之訴被告 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倪玉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變更之訴被告「更洲螺絲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洲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