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 上 訴 人
-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樑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複 代理人
- 陳彥嘉律師
- 被 上訴人
- 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錦輝
- 反訴原告
-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錦輝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關於「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本訴部分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本訴部分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負擔。反訴(含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