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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189號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楊舒嵐

聲明人
即被上訴人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方韻雅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上訴人
邱國華
訴訟代理人
官振忠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方韻雅為被上訴人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次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同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9年12月31日變更為方韻雅,有皇家名宮大樓第36屆管理委員會109年12月份例會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2月2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025325號函在卷可稽,方韻雅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8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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