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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7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張松鈞許勻睿楊舒嵐

上訴人
劉蓮吉(劉張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蓮滿(劉張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圓滿(劉張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以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律師
上訴人
陳佳伶(劉張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姵辰(劉張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欣懿(劉張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育維(劉張寶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律師
被上訴人
劉建展
訴訟代理人
劉蓉蓉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陳佳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佳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27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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