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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6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容正李昆曄紀文惠

上訴人
宏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宏智
訴訟代理人
楊素鈺
被上訴人
台灣佐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舘岡延彥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0

洪瑋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0行當事人欄及第21行事實及理由欄壹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舘「剛」延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舘「岡」延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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