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尚紘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潤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軒律師
- 上訴人
- 羅仁權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偉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小雅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管中閔
- 訴訟代理人
- 陳琬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彥苹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陞祐
- 訴訟代理人
- 吳呈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2月2日上午10時整於本院第1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