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翁昭蓉呂淑玲羅惠雯

上訴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王啟任律師
被上訴人
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81條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17日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42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有民事上訴狀及委任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85至295頁),依其於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82萬1,247元,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應明知其上訴利益為382萬1,247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萬8,375元,其上訴程式要件始無欠缺。惟上訴人自109年9月17日具狀上訴後,已逾30日相當期間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299頁),依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不命上訴人補正,逕認其上訴不合程式,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2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