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460號
附 帶 上訴人 盧乾壹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被上訴人 楊荃方
-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 段000號0樓
- 訴 訟 代理人 林忠儀律師
- 附帶被上訴人 欣翔運輸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李克常
- 訴 訟 代理人 徐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附帶上訴,為當事人一造利用他造對其上訴之程序,附帶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之方法,倘其並非他造提起上訴之對造當事人,即無從提起附帶上訴。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在原審以附帶被上訴人為被告,起訴請求附帶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457萬5955元本息,嗣於原審判決其敗訴後,並未提起上訴,惟於原審共同原告與被告間第二審訴訟中,提起本件附帶上訴。查其與原審共同原告間僅係普通共同訴訟關係,上訴人對於原審共同原告之上訴效力自不及於其(民事訴訟法第55條參照)。故附帶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