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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翁昭蓉羅惠雯林哲賢

上 訴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 訴 人
歐榮客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上訴人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佑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伯弘)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大樓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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