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20號
- 上訴人
- 謙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珍
- 訴訟代理人
- 林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靖律師
- 被上訴人
- 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光斌
- 訴訟代理人
- 林婉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仕訪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頤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明:㈠更換PLC必要性之證明;㈡有關抵銷主動債權所由生之法律關係,源自於電梯契約或按裝契約?並將繕本逕行寄送被上訴人。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