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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蕭胤瑮許勻睿袁雪華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本院確定裁定(109年度抗字第43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裁定予以駁回。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抗字第4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59頁);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聲字第267號裁定駁回確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為憑(見本院卷67至71頁),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抗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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