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 上訴人
- 蘇立芳
- 上訴人
- 黃楷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凃莉雲律師
- 被上訴人
-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季㚬
- 被上訴人
-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季㚬
- 被上訴人
- 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爵陽律師
張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七項「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