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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103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嘉烈何君豪張文毓

上訴人
蘇立芳
上訴人
黃楷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被上訴人
綠堡房屋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上訴人
綠堡國際廣告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季㚬
被上訴人
新力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律師

張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七項「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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