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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4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雯惠石有為林佑珊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上訴人
林勝雄
被上訴人
黃正華
被上訴人
吳正耀
被上訴人
張上輝
被上訴人
黃良先
被上訴人
戴國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員工姓名「黃良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良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4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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