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趙偉程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勝雄
- 被上訴人
- 黃正華
- 被上訴人
- 吳正耀
- 被上訴人
- 張上輝
- 被上訴人
- 黃良先
- 被上訴人
- 戴國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關於員工姓名「黃良光」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良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