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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黃嘉烈何君豪張文毓

上訴人
巫慧英(兼劉麗文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劉佳琪
上訴人
劉俊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被上訴人
明和羊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達
被上訴人
楊堯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複代理人
林虹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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