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蔡金蓮
- 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福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第三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8日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4,287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606元,然其中舊制退休金差額、資遣費、預告工資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裁判費應先徵收1萬7,924元,聲請人繳納3萬60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溢繳1萬2,682元(計算式:30,606-17,924=12,682)。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依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