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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翁昭蓉林哲賢廖珮伶

聲請人
即上訴人
蔡金蓮
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福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第三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6月28日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4,287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606元,然其中舊制退休金差額、資遣費、預告工資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裁判費應先徵收1萬7,924元,聲請人繳納3萬60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溢繳1萬2,682元(計算式:30,606-17,924=12,682)。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依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廖珮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1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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