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何君豪、高明德、張文毓
- 法定代理人黃淑真
- 上訴人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段采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林姿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段采伶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1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10日內具狀陳明:①上訴人部分:被證8函文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60頁)如何認定所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檢查結果,並未認定上訴人有被上訴人所稱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之情事(見本院卷二第194頁)?②被上訴人部分:所稱上訴人於108年2月1日將被上訴人免職,故 被上訴人本來在108年2月以後所請之特休,未列為已休之特休計算(見本院卷二第249頁),有無依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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