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周廣峯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弈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奕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