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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聲請人
即上訴人
臺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傑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李瑞敏律師

康立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周廣峯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陳弈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奕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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