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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周舒雁沈佳宜周群翔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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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簡秋香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潘靜梅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本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2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萬1044元(計算式:124545+597+0000000=0000000),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273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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