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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
    黃雯惠
  •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 當事人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再字第1號 再 審 原告 揚昇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照珍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范愛珠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6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7,63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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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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