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准予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甚明。又按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下同)109年1月15日109年度勞抗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審酌聲請人所提之民事聲請再審狀內(見本院109年度勞再抗字第3號卷第107至111頁),僅提及其無業又無收入,且無固定資產,自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全未指摘原確定裁定有何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難認聲請人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再審未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不合法,故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提再審聲請,即顯無勝訴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