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78號
- 上訴人
- 王湘梅
- 上訴人
- 楊世宇
- 上訴人
- 楊世成
- 被上訴人
- 王湘濤
上列當事人及參加人王湘琦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第二審裁判費1,3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2,227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關於「1,3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22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