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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83號

返還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何君豪

上訴人
何訓章

何麗玲

何麗惠

何金旺

何石獅

江石城

江欽奇

江麗雲

江麗皇

江玉春

江玉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富章等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3080元,上訴人僅繳納2萬8230元,應補繳1萬4850元(計算式:00000-00000=14850)。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8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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