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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更一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容正李昆曄紀文惠

上訴人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律師
被上訴人
齊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材
訴訟代理人
黃國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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