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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怡雯王育珍吳素勤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許永輝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被上訴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云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國清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Ο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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