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存單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李昆霖、王育珍、林翠華
- 法定代理人林右昌、鍾彩賓
- 上訴人基隆市政府
- 被上訴人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上訴 人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賓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斐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存單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文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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