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華鄉園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德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世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
上列再審原告就其與再審被告世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13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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