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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翁昭蓉鍾素鳳羅惠雯

抗告人
郭文浩
抗告人
李偈
相對人
郭李慧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郭李慧梅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7、29頁)存卷可按,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第37頁)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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