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抗告人
蔡尚苑
抗告人
視同抗告人 李金龍
抗告人
賴金鑫
抗告人
簡麗珠
抗告人
黃子窈
抗告人
黃雁宸
抗告人
蔡豐益
抗告人
夏子茵
抗告人
林麗令
抗告人
陳國楨
抗告人
陳進村
相對人
郭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1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主張:伊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下稱系爭刑案)進行刑事審理程序,並為相對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嗣因受有罪判決,經上開法院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請求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由原法院以108年度金字第153號受理在案。惟伊已就系爭刑案提起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9號審理中,為避免民、刑事判決結果歧異,影響司法威信,相對人損害賠償之請求,應以系爭刑案所認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系爭刑案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等情。原法院以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案件認定事實結果拘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不服,抗告前來。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稱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而言。倘他訴訟係屬犯罪是否構成之刑事案件,即無上開法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之請求係以系爭刑案是否成立犯罪,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先決問題,是項主張,依上揭說明,應屬無據。至抗告人主張:若未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可能產生完全不同或矛盾之判決,影響司法威信云云,惟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故民、刑事判決有可能產生歧異結果,並非必然停止訴訟之依據,其僅以將影響司法威信為由,即謂有停止訴訟必要云云,要無足取。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5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