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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836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抗告人
蔡顯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2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見原審卷第183、185、187至191頁)。原裁定以抗告人之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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