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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蕭胤瑮鄭威莉許勻睿

聲請人
姜廣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3號確定裁定(含同年6月17日更正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3號確定裁定(含同年6月17日更正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09年6月2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9年7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據(見本院卷25頁)。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已經本院於109年6月24日以裁定駁回(109年度聲字第315號)確定。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7頁),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0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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