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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玉珮何君豪徐淑芬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坤鎔
聲請人
李林碧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國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2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68年台聲字第15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因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2號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即本院109年度抗字第61號訴訟救助事件,下稱抗告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抗告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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