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0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和憲藍家偉蕭清清

聲請人
林煒宏即煒林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晏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4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固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惟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民國107年6月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卷第3、11頁);惟上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107年12月5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241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於107年12月20日收受該裁定送達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至9、13頁),聲請人遲至109年6月17日始聲請交付該案之法庭錄音光碟,有聲請人所提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狀上本院收狀章可據(本院卷第3頁) ,顯逾6個月之聲請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