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李郁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8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至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僅泛言:「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積蓄遭被告借用未還,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該訴訟費用。又本件欠款之訴,證據俱在,非被告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等詞,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