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秀貞蔡世芳林哲賢

聲請人
張含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0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且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判決命伊將坐落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房屋(下稱系爭22號建物)內所有物品騰空並遷離,暨將系爭22號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部分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伊業對該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伊目前生活困難拮据,復於民國109年3月初因急性心肌梗塞入院治療,伊現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萬724元,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106年度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109年3月12日診斷證明書以為釋明(本院卷第7至11頁、第83頁)。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雖顯示聲請人於106年度至108年度分別有16萬6,000元、20萬1,000元、20萬735元,共計56萬7,735元之所得,然上開所得扣除聲請人所需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不足以支付第二審裁判費83萬724元。又系爭22號建物目前為聲請人居住使用,且係相對人請求拆除之標的,則聲請人亦無可能處分系爭22號建物,並以該處分所得價款支付本件訴訟費用,足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之信用而無法負擔第二審裁判費83萬724元。又聲請人是否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其所提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始能知悉其勝敗結果,依其主張之事實,其上訴於法律上亦非顯無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5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