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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翁昭蓉鍾素鳳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古定國

  • 當事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蔡順德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代 理 人 蔡順德 相 對 人 益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定國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031萬8,583元,已獲原審判命相對人應給付194萬8,610元,伊對不利益部分即1,836萬9,973元提起上訴,應繳納二審裁判費26萬484元。惟伊之上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又近 期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致伊之業績受影響,實無資力繳納二審裁判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109年8月31日資產負債表、109年1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損益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1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25至29頁)。另聲請人107年度之所得紀錄僅有4筆, 共695元,亦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是其主張無資力繳納二審裁判費,堪予採信。又依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及卷內證據資料以觀,尚難認其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暫免繳納二審裁判費用,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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