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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張婷妮

聲請人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再抗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無須經法院調查辯論,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度抗字第1478號確定裁定,具狀聲請再審,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案有勝訴之望為由云云,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聲請人對於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並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再抗字第24號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再審,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3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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