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號
- 抗告人
-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皇玉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聲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皇玉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