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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嘉烈邱琦張文毓

抗告人
林燦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宋希聖(已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