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
- 抗告人
- 林燦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宋希聖(已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宋希聖(已歿)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本院109年度醫上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醫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