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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管靜怡陳瑜胡芷瑜
  • 法定代理人
    龔永信、黃德清、蔡麗燕、郭建明

  •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法人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法人李慶鈴陳若欣張正奮余文燦郭玟欣周語潔黃麗萍李美華
  • 被上訴人
    林陳和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龔永信 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黃德清 訴訟代理人 羅丁仁 吳應魁 蔡孟穎 戴書擎 上 訴 人 李慶鈴 陳若欣 張正奮 余文燦 兼 下1人 法定代理人 蔡麗燕 上 訴 人 郭玟欣(民國00年生) 法定代理人 郭建明 上 訴 人 周語潔 黃麗萍 李美華 被上訴人 林陳和惠(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富(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文政(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雯(即林烱華之承受訴訟人) 陳慶桐 張家勝 張林阿秀 張正儒 陳梅凰 周劍峰 林忠緯 林清智 李星慧 陳聰敏(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陳明(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 及被上訴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律師 陳思愷律師 上 訴 人 李懿澐(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李欣潔(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羅蘇莉(即李水元之承受訴訟人) 徐麗容 被上訴人 陳瑞雲(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陳楊美珠 林清鐓 林清良 陳國義 陳振祿(兼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福隆(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添壽(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鈴(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陳錦鳳(即陳沈秋月之承受訴訟人) 林清政 張慶豐 欣光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蘇乃國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被上訴 人 成洲殯葬禮儀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陳聰輝(即黃秀梅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萬達煙火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立 訴訟代理人 蔡宏修律師 被上訴人 鄭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鈺儒律師 被上訴人 陳韋翰(即陳邱隆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陳東瑞(即陳邱隆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兼 上2人 法定代理人 陳永馨(即陳邱隆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盧怡蓁(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佩萱(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郁珊(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盧偉誠(即盧錦熹之繼承人)(民國00年生) 兼 上1人 法定代理人 楊麗雅(即盧錦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1編號1「侵權行為確定賠償額」欄關於「37萬3010元、1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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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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