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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呂明坤

上訴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子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棋律師
被上訴人
UNIMAX INVESTMENT SERVICES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被上訴人
方穗蓮
被上訴人
台灣輕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華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除斥期間之起算日期及上訴人已受領4,844台投光燈是否存在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10日內,就上開事項具狀陳報意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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