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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游悅晨古振暉

上訴人
富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子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複代理人
高永穎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世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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