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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0號

履行協議書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戴嘉慧

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汶任
被上訴人
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原名興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彥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劉尹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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