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黃嘉烈、張文毓、高明德
- 法定代理人林庭暐、黃素梅、簡士偉
- 上訴人顏金蘭、羅櫻惠、李震華、富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黃希文、嵐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輔政、曾俊盛、王俊傑、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顏金蘭 羅櫻惠 李震華 富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追加被告 黃希文 追加被告 嵐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韻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暐 追加被告 力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群悅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梅 追加被告 林輔政 曾俊盛 王俊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輝鼎律師 江如蓉律師 被上訴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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