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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邦豪湯美玉古振暉

抗告人
藍千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被上訴人藍照鈞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提起反訴,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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