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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3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翠華黃珮茹許炎灶

上訴人
孟員嶠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被上訴人
吳文賢
被上訴人
温忠平
被上訴人
陳昕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2月5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6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333至335頁)。上開事件已於112年1月12日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43號裁定可證(本院卷第521至523頁)。茲上訴人聲請撤銷首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本院卷第495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33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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