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陳洋淵、曹為實
- 上訴人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翰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淵 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律師 劉陽明律師 陳思合律師 複 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 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凱玲律師 張太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3法庭 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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