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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9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管靜怡林政佑陳瑜

上訴人
優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雷宇軒律師
被上訴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複代理人
許繼中律師

黃郁淳律師

黃奕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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