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傅中樂、管靜怡、吳燁山
- 法定代理人孫煌正
- 上訴人林文彬、陳文生
- 被上訴人泰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林文彬 陳文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魯忠翰律師 黃詩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泰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煌正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吳佩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高婕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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